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陳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被告 陳素煌
陳金能 陳河楷 陳河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家訴字第二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指於他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其應先解決之問題。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茲因原告陳素月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認原告陳素月對本件被繼承人 楊麗真 繼承權不存在,現上訴至第二審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4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中,惟原告具繼承權與否涉及本件原告究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該案為本件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