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鵬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9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詐欺 邱盟竣 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之記載(其餘被訴詐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潘鵬升被訴詐欺邱盟竣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57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本件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之犯行,自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訴詐欺邱盟竣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劉兆菊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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