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吳蕙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於民國109年4月2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臺北地院於109年5月4日以109年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以被告設籍居住在高雄市岡山區,應由本院管轄(註:高雄市岡山區實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且貸款申請書等件不足證明兩造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臺北地院並無管轄權為由而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業經確定,合先敘明。
二、按審判長以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通知後,雖聲請延展期日,然未經法院裁定准許前,仍須於原定日期到場,否則即為遲誤,法院自得許到場之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請假不能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如無可認為有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到場之情形,即非屬不可避之事故,自非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2款所謂因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參照)。本件定於109年8月25日14時25分言詞辯論,辯論通知書已於109年7月27日合法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33頁)。被告雖於109年8月18日10時40分許電話聯絡書記官,表示被告於109年8月25日需陪伴家人回診就醫,無法遵期到庭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電話紀錄),惟被告並未提具任何文件為證以完成請假,被告復於109年8月20日具狀改稱其因工作因素無法遵期到庭,惟仍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37頁),經詢被告其稱家人回診時間更改,惟其不知何時能到庭,其已無特休、今年都沒有辦法去開庭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電話紀錄),始終未提出相關資料以為佐證,且本院既未因此裁定變更言詞辯論期日,其自仍應遵期到庭,況其復未能提出有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再參酌本件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件自得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一)108年7月1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元,依約被告應於該日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若任何一宗債務部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息至108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04,551元未為給付;(二)107年5月31日申請信用貸款借款500,000元,約定事項及利率如前開借款,被告僅繳息至108年12月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434,357元未為給付,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等為證(見臺北地院109年訴字第2392號卷第13至40頁),經本院核閱無訛。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
┌─┬────┬─────┬─────┬───┬──────────┐│編│產品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號││(新臺幣)│(新臺幣)│(%)││├─┼────┼─────┼─────┼───┼──────────┤│1│小額信貸│204,551元│204,551元│16.06│自民國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434,357元│434,357元│16.06│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