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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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告 張之遠禾風 時尚診所台中店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杉白錫鏗蕭衡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移除民國106年9月1日於聯合新聞網刊登之「玻尿酸打入血管致右眼失明醫事經理要賠590萬元」相關新聞,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係屬非財產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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