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辯論之處,爰命於民國107年4月26日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