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蔡佳翰 被告 劉綺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
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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