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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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8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70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102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受理案號:109年度易字第99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九十九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李佩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700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處刑而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109年度易字第99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嗣認本案有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故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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