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交簡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交簡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倩影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