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股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41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股數│張數│備考││號│││││││├─┼───────────────┼──────────────┼────┼───┼────┼───┤│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B0000二六─七六N│股票│10│10│││1││B0000三五│││││├─┼───────────────┼──────────────┼────┼───┼────┼───┤│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C00000六─七六N│股票│100│9│││2││C0000一四│││││├─┼───────────────┼──────────────┼────┼───┼────┼───┤│00│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00一九│股票│100│1│││3│││││││└─┴───────────────┴──────────────┴────┴───┴────┴───┘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