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大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聲沒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eace牌紙菸叁仟支、Winston牌紙菸壹仟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且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Peace牌紙菸3,000支、Winston牌紙菸1,000支,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臺北關詢問及地方檢察署偵查中供述明確,即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紙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