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0號上訴人 張譽騰 (即ETONYUTANCHANG)
張峯境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 張晃銘 等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60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均未依前開規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32萬8,847元{即如附表所示3筆土地價值9,591萬9,240元×被繼承人 張林 嬌娥 之應有部分2/3×上訴人等因判決結果而短少之應繼分份額各1/12【計算式:(1/4+1/6)×上訴人之應繼分1/5=1/12】≒532萬8,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650元。茲命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秦湘羽
附表編號不動產名稱面積106年(起訴時)公告現值(新臺幣)價值(新臺幣)被繼承人 張林嬌娥 之應有部分1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162平方公尺27萬5,000元4,455萬元3分之22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107平方公尺42萬8,077元4,580萬4,239元3分之23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13平方公尺42萬8,077元556萬5,001元3分之2總計9,591萬9,24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