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127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鐿達機電有限公司王文良蔡珮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鐿達機電有限公司為一私法人,並非獨資商號,故請改列王文良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表明王文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更正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