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01號債權人翰林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煒 代理人 徐儷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羅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公共基金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債務人蕭羅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