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家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葉家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
二、若向公司請求給付貨款,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公司全名,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