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庭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附支票發票人為「多家有限公司」,其股東即相對人葉庭君非發票人,如欲對葉庭君為請求,請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為何。如欲對公司為請求,則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