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原上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寶選任辯護人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幫助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易字第165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2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11年4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自稱「 林暐書 」(佯稱可代辦貸款,騙取被害人交付名下帳戶及金融卡密碼)、「 劉瑞源 」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有部分成員為警查獲,認尚有調查相關卷證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