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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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 陳梅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原本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