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25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元,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被告交付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之訴,係以不動產所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以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因交付所有權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併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逾期不查報,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則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與聲明第二項部分合計為2,225,877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797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