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76號原告辛○○
一、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如為法人,其名稱及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經濟部長法定代理人甲○○,又記載前次長己○○、前次長丁○○、政風庚○○、人事處長丙○○、戊○○、前部長乙○○,則被告究以經濟部為被告,或以甲○○、己○○、丁○○、庚○○、丙○○、戊○○、乙○○為被告,尚有不明)。
㈡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08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