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485號上訴人嘉俊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承攬「一六六線月眉潭-中洋段改善工程」,經被上訴人所屬環境保護局(下稱被上訴人環保局)於民國(下同)94年9月7日15時20分許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該工程工區(位於嘉義縣新港鄉一六六線)內,車行路徑未採取適當防制措施,致車輛行駛引起塵土飛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上訴人爰依同法第60條規定裁處上訴人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上訴人就罰鍰部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上訴人承攬之前述工程工區內,在被上訴人環保局於上述時間派員前往稽查時,確有車輛行駛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空氣情事,而其原因亦經稽查人員認定係無適當防制措施,即其施工區灑水面積不足,使得車輛行經該路段造成揚塵情事,此有嘉義縣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紀錄表影本、嘉義縣營建工程現況調查照片五幀等附訴願卷及原審法院卷可憑。又依前述照片所示,上揭造成塵土飛揚、污染空氣之車輛,皆屬密閉車斗之載運車輛,是上訴人訴稱揚塵情事,應歸咎於「車輛高速行駛」及「車輛載運之廢棄土無適當之覆蓋」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應非可採。另上訴人雖謂:本件工程工區內,上訴人皆依規定做好工區「鋪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並「配合定期灑水」等設施云云,縱然屬實,惟本件其工程工區內,於上述時間確有塵土飛揚、污染空氣情事,且係因上訴人之工區明顯因灑水不足造成,是其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抑制塵土飛揚,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8款要件,上訴人並無法因之卸免本件之責。從而,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語,而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之判決。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無法有效管制行駛工區內之大型車輛,任其高速行駛工區,所衍生之揚塵現象,實屬不可抗力;被上訴人環保局以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為處分,顯失公平。另被上訴人以工區內灑水頻率不足,造成車輛行駛時,引起揚塵現象而處罰上訴人,然若灑水頻率過多,將導致遍地泥濘,有礙行車安全,況環保法規並無關於灑水頻率規定,上訴人實無所遵從云云。
四、本院按:「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楊或污染空氣。...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及第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7條第1、8款復分別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區○○○道路、運輸道路或工地出入口未有效灑水或清掃。...八、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抑制塵土飛揚。」查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乃依上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之授權,所訂立關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細節性及執行性規定,並上述規定內容,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係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暨該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內容無違,自得予以援用。至上訴意旨所為本件工區揚塵原因係不可抗力及法規無灑水頻率之爭議,應係就其並無本件違章之故意或過失為指摘,然上訴人既在本件工區內從事營建工程,本有依上述法令規定為防制之作為義務,而此亦非其所不能注意;況有無違章之故意或過失,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見解之原則性無涉。故本件上訴意旨所指摘者,因無涉及法律見解之原則性,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法官楊惠欽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雅琴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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