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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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心燕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1)×43×10=4,3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聲請人應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即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陳報債務人毀諾後,是否曾向其他家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母「 林俞碧蓮 」、父「 林義坤 」、長女「 謝沂靜 」、次女「 謝沂君 」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五、聲請人自105年6月15日起至107年6月14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7年5月至同年7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段○○巷○弄○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交通費每月5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何
何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如為騎乘機車,亦應一併提供聲請人行車執照。
㈡水費、電費、瓦斯費、行動電話費:就上開各項費用應提出
更生聲請前2年之帳單明細,並列表成冊,並說明高額行動電話費必要性。
㈢健保費每月678元、國民年金每月932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十一、就聲請人之母「林俞碧蓮」、父「林義坤」、長女「謝沂靜」、次女「謝沂君」扶養費支出每月各3,000元、3,000元、4,000元、3,000元,除應提出上列「林俞碧蓮」、「林義坤」、「謝沂靜」、「謝沂君」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7年2至同年7月)每月支出各3,000元、3,000元、4,000元、3,0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林俞碧蓮」、「林義坤」、「謝沂靜」、「謝沂君」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上列受扶養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二、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應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