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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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發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發共同販賣猥褻光碟,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明發前於民國99年10月至100年2月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前後為警查獲二次,其中一次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427號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於100年8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一次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398、5577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係屬於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236號案件,尚未判決。其又自100年9月下旬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受雇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 阿豪 」之成年男子,擔任設於臺北市○○區○○路1段43巷12號之「東京熱便利屋」之店員,且明知「阿豪」係從事於販賣內容及彩色外包裝封面上均有男女各式性行為、暴露女性乳房、男女下體生殖器及刻意強調口交、猥褻畫面,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之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營業,竟仍基於共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聯絡,意圖營利,由「阿豪」自100年9月下旬起之不詳時間、地點,負責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坤 」(音譯)之人以每片影音光碟不詳金額之價格販入,「阿坤」復送貨至上址「東京熱便利屋」交由陳明發簽收,陳明發再負責將上開猥褻光碟片,反覆在前址「東京熱便利屋」內,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公然陳列擺設於貨架上供不特人挑選,並以會員每片影音光碟40元、非會員每片影音光碟5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嗣經警方於100年10月5日上午11時33分,在上址查獲,並扣得販入後尚未賣出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共計5,906片。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明發於警詢中、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光碟及彩色外包裝暨翻拍照片18幀、現場查獲照片8幀、扣押物品目錄表乙紙、查獲被告上開犯行警員之偵查報告乙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速偵字第245號卷第30至40頁、第20頁、第12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被告就本件犯行,與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販入猥褻影音光碟後公然陳列猥褻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於100年9月下旬起至100年10月5日止,與「阿豪」共同向綽號「阿坤」之成年人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後,並自販入之日起至同年10月5日上午11時33分為警查獲時止,在同一地址店內持續陳列販賣之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並以此方式牟利而未曾間斷,是其等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片之營業性行為,於概念上應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貪圖小利,明知扣案光碟封面與內容均含有男女裸體、性器官、性交等影像、聲音,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感而侵害性道德情感等猥褻畫面,竟仍公開陳列販售之,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又其販入之數量高達5,906片,販賣數量並非輕微,且曾有首開因販賣猥褻物品遭判刑、查獲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首開判決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1份存卷可參,足徵被告素行不良,惟念其僅係雇員,就本件犯行非居於主導地位,且其受雇時間短,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影音光碟共計5,906片,內容含有猥褻之影像,均係猥褻物品,已如前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位:片)│├──┼────────────────┼────────┤│1│女子大生はやらしいのがおすき│924│├──┼────────────────┼────────┤│2│激イカセ生中│1,007│├──┼────────────────┼────────┤│3│15名の超豪華な人氣女優陣が│892│├──┼────────────────┼────────┤│4│生中出し生姦(東京熱)│913│├──┼────────────────┼────────┤│5│無修正第2彈です│1,168│├──┼────────────────┼────────┤│6│BeautyVenus(究極女優)│1,002│├──┼────────────────┼────────┤│共計││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