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94號聲請人 鄭靜芳 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王英如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王英如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8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2日以快捷雙掛號郵件寄出起訴狀,並於隔日送達至本院而對聲請人提起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訴訟,有相對人同年月19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前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訴訟並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於同年8月15日分案以108年度重司調字第334號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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