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理人 林勝雄 債務人 楊芳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佰零柒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捌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壹拾捌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④玖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分別向債權人借款壹佰陸拾萬元、壹拾萬元、貳拾萬元、壹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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