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被告財團法人金門縣歐陽氏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彥森 被告 歐陽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8,59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面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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