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王秋彭 原名王家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炫金卡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