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2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