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9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