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繳納之保證金共計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萬元,由具保人甲○○、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審理(移送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三三號、第五一二二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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