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繼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繼正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繼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8年11月13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案108年度執更乙字第1788號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等罪有期徒刑10月,有該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