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3號原告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劉慎謨 訴訟代理人 汪宗叡
楊祐凭 李肇晟 被告 鄭士豪
余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又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第12條之2第2項第22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請求被告二人給付8萬4063元,核屬金額未逾40萬元之公法上財產關係,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次查被告之住所地均位在基隆市○○區○○街○○巷○○號2樓,此有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8頁),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行政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文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