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243號債權人泳輪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恩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狀尾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0.08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
誤?㈢確認聲請狀尾具狀人 陳憲誠 之簽名是否有誤?(按具狀人應
為聲請人泳輪汽車有限公司)㈣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修理汽車之釋明資料(如修理汽車債
務人簽收單或委託修理契約書影本)。㈤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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