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杉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杉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杉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39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170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