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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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緝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華選任辯護人蔡建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既無礙被告之同一性,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
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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