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32號原告 何春梅 被告 黃宥翔 上列被告黃宥翔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簡方毅
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