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2號原 告 蔡含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文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返還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