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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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52號
原   告  蔡含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文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
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
返還之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最近
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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