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儒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李宗儒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748號、第1876號),業經辯論終結,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廖奕淳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