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佑美旅行社 白健一 │誠泰商業銀行 林森北 │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壹萬肆仟 陸佰元 │TC0一九八0九│││││路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