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85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
19日以98年度中補字第257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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