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96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富餘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富餘皆於外地工作,未收到法院公文,家人疏於通知,非故意不出庭,請鈞院准予交保,日後會隨傳隨到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業經本院於同年月29日當庭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