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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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5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薛彩鳳 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係以抗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其聲請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為由,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茲因抗告人已於107年10月3日繳納聲請費,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7年10月3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是抗告人以其業已繳納聲請費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