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鐘辰生 兼法定代理人馬雪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 律師被告 郭正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
000元(計算式:每坪16萬元,一平方公尺48,400元,85平方公尺×48,400元=4,1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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