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乙○○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戊○○
號己○○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原告乙○○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戊○○
號己○○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