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聖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恩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47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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