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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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秋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秋杏於民國107年6月29日14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中正路41號旺客隆五金行前方,欲左轉跨越分向限制線欲至對向之旺客隆五金行,適有告訴人 王嬿甄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至上址處,被告應注意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且應注意轉彎車應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致2車不慎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下背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小腿挫傷、右側肩部挫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劉秋杏所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王嬿甄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憶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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