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韓慶淑 即順益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呂偵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5年1月31日│100,000元│BV0000000││││ 曾錦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