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玉郎 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若蓉
胡大維
一、債務人張若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大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相對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