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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