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春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驗餘淨重壹點 伍肆玖捌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相字第1440
號許春楷死亡案件,業經簽結。惟在許春楷車上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經查:扣案之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查(見相字卷第62頁),足見該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當屬違禁物無疑,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包含在上開毒品,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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