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四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九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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